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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7-03-13 09:18,更新:2010-01-01 00:00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委托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置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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