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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产评估服务

发布:2017-01-19 08:53,更新:2010-01-01 00:00

 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出具各类型、各用途评估报告 
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国有资产、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拍卖、转让;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企业清算;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1)用实物资产对外投资;
(2)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3)企业租赁; 
(4)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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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编: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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